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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唐山奥运

养狗放狗能不能文明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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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5 16:33:00
应该呼吁立法,只要狗没拴,压死狗主全责,赔偿车主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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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5 16:35:00
要是撞了白撞,估计都栓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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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5 22:43:00
教会狗看车过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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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5 23:15:00
新买的,今天刚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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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6 01:06:00
帖子不能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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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6 08:56:00
遛狗不拴狗的都是s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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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6 12:02:00
爱狗人士。你们家狗狗随地大小便。请收拾好。不然你就是人不如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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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6 14:40:00
遛狗,真有不自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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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6 16:36:00
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2008年7月4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08年9月27日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2号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市容环境和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类饲养、繁殖、交易、诊疗等活动以及相关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军用、警用、表演以及科研用犬、经营性肉用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养犬实行限养严管的方针,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日常管理相结合,养犬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并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反馈,建立互联工作制度,实施执法联动。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一)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实施养犬登记,受理有关养犬的投诉,及时调查处理治安纠纷,查处养犬产生的扰民行为;对养犬人遵守登记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养犬以及在道路、广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违法携犬行为;捕杀狂犬;组织收容和管理无主犬、流浪犬。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在道路、广场、公共交通工具上售犬和养犬人因对犬只管束不善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养犬和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协助公安机关捕杀狂犬、收容无主犬和流浪犬。
(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犬只的免疫、检疫、诊疗服务和动物传染病预防监控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协同公安机关对疫犬、无主犬尸进行无害化处理,检查和督促养犬人对所养犬只进行免疫、检疫和无害化处理;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及时进行采样诊断;监测、预防和控制动物狂犬病疫情,及时向卫生部门提供疫情信息;协助当地政府确定动物狂犬病疫点疫区和扑灭疫情。
(四)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人用狂犬病疫苗的储备、接种以及被犬只咬伤人员的及时救治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做好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在人群中的传播流行;开展预防狂犬病卫生知识宣传。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的质量和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有关养犬管理规定以及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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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6 16:38:00
第五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犬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联系协调执法机关及时处理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组织)以及物业管理单位和犬业协会等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第六条 城乡居民应当树立文明养犬风尚,自觉尊重他人的权利和生活习惯,不得妨害社会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犬只免疫、检疫和登记
第七条 养犬实施分区管理。本市市区、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和各县(市)、建制镇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一般管理区内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具体区域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记和年检制度,犬只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居民每户只准饲养一只小型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导盲犬、辅助犬除外)。
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备案制度,犬只未经免疫,不得饲养;每户居民饲养犬不得超过两只。
单位准养犬只的品种和数量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审核批准。
烈性犬的品种和大型犬的体高、体长标准,由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机关、医院(动物医院除外)、学校、幼儿园,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区禁止养犬。
第九条 本市对准养犬的免疫、检疫实行申报制度。
养犬人应当定期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地点对准养犬只进行免疫、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犬只免疫情况进行登记,建立犬只免疫档案。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便民原则,可以定期组织动物诊疗机构到城市社区、住宅小区、农村地区提供犬只狂犬病免疫等服务,并发放免疫证明或者更新免疫登记情况。
第十条 公安机关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高效、便民原则,合理设点,协调办理养犬登记、年检和犬只免疫、检疫等事项,联合公告办理时间、地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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